诉讼离婚的法律知识要点之举证须知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一)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本以及身份证。
(二)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三)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一)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二)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三)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四)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一)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二)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随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一)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缴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二)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开户行名称;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开户的证券机构名称;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三)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证明等。
(四)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五)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2015年7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且末县由县管辖区域划出部份区域设立塔中镇,隶属且末县管辖,镇政府驻现塔中油田作业区工作委员会办公楼。5月31日至6月2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帕尔哈提·贾拉勒率领的调研组,对且末县拟设塔中镇进行实地调研。调研组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详细了解了塔中的历史渊源、基本情况、人口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拟设建制镇的理由、拟设建制镇的可行性等。2015年7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且末县由县直辖区域划出部份区域设立塔中镇,隶属且末县管辖,镇政府驻现中油区工作委员会办公楼。根据自治区民政厅批复,塔中镇行政界线走向确定为:北起且末县与尉犁县行政区域界线坐标为北纬40°23′03″、东经85°00′00″,沿东经85°00′00″线向南至3105国道的喀拉希庞北纬38°11′30″、东经85°00′00″,沿315国道折向西南至布宾洛克坐标为北纬38°03′30″、东经84°45′00″,折向西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与和田地区行政区域界线处,沿此届线折向东北至沙雅县、尉犁县、且末县三县交汇点,沿且末县与尉犁县行政区域界线折向东起至起始闭合点。